豫地税函[2008]第9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31
摘要: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8]第99号             2008-3-31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快递服务业务发展迅速,据邮政部门反映,目前全省对快递服务业务营业税征税政策不统一,使用发票不规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具体包括:非国家邮政的快递服务;非国家邮政的各种小件物品、包裹的寄递服务;非国家邮政的报刊寄递服务;各种商务快送活动;各种宅急送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邮政监管机构负有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的监管职责。据此,对经邮政监管机构审核登记的快递企业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3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