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鲁政发〔2015〕22号 2015-09-1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部署,围绕打造“信用山东”,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中走在前列,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法规和标准,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制,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先基础信息后行为信息,先机构信息后个人信息,先独立运行后联合运作”的步骤,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重点、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基础较好、代表性强的行业和市县先行先试,取得经验逐步推广。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建成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行业和地区间信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积极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总体目标。 以四年初见成效、六年基本完善为总体目标,2015年至2018年为基础建设阶段,2019年至2020年为完善提升阶段,逐步提高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到2018年,全省信用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框架基本建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初见成效,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到2020年,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基本实现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信用信息的互为查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信用服务业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2015-2020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二、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务诚信的核心。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发挥政府的引领推动作用。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在重点行业规范管理方面的应用,率先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杜绝随意承诺给予政策优惠。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存量债务清偿工作,清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现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尊重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强化政府支出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发挥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办法,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和运行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交易系统,并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衔接。全面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审计、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等级评价。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完善分类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 三、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改善营商环境、规范商务秩序、维护商务关系、提高商务活动效率、降低商务运行成本、促进和活跃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质量承诺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年度公示制度、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和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制度、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和质量信用报告发布制度,动态记录、更新和维护发布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通过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质量信用记录,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质量信用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异地查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 开展重点领域质量信用建设工作。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辆、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和爆破企业或单位等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信用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和抽查力度,建立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推进商品销售企业诚信计量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有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对仿冒侵权、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规范市场铁序,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增加企业失信成本,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推进对外经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进出口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监管制度,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系统内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标准,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推动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金融领域信用记录的覆盖面,逐步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强化金融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将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业务开展相结合,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推动金融行业及从业人员守信自律。加强制度约束,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将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开展金融行业诚信教育培训、信用文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强化守信意识,营造守信自律的良好行业氛围。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交换。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发布和奖惩制度。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的公开方式以及奖惩措施;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推进纳税信用的联动管理和分类管理。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质监等部门的信息合作与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信息的联动管理,依法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制度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和经营者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实施信用动态化监管措施。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工程建设类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形成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建立全省建设系统信用数据库,完善省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规范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守法诚信建设。打击建设领域中的“阴阳合同”行为;打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防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制定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统一发布。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应用。建立涵盖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运用社会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强化联动惩戒。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完善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与国家部门规章制度相结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形成完善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整合交通运输、驾驶培训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戒。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驾驶培训时,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驾驶培训企业和从业人员。 开展交通运输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用考核评价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等诚信管理制度。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以及驾驶培训企业,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标准,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实施分类考核监管。对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信用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限制发展。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将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电商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网店实名制度、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行电子经销商责任主体、质量声明和先行赔付制度,由电商主体首先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传销活动、商业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等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守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使用。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的监督与规范,依法保护相关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推动信用评价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建立统计诚信管理、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统计失信惩戒制度等,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建立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等直接挂钩。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十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动态化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会展、广告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加强行业道德宣传,强化行业人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生产标准,诚信生产、诚信经营、诚信用工,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推动企业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倡导企业设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物业、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在全社会倡导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能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诚信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对无证行医和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公开曝光。 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健全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医护人员医德定期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 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企业法人、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等制度。 推进计生诚信建设。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建立违法生育人员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数据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保障诚实守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制度,加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设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数据库。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参保制度建设,建立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库,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信息共享核对机制,加强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横向比对,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管,将各类骗保、骗救、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引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建立覆盖全省的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信息记录,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大力推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研究制订针对失信单位的重点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创建活动。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通过组织劳动保障诚信宣教活动,营造用人单位诚信践诺、合法用工,劳动者恪尽职守、敬岗爱业的新局面。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 建立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将教学、科研人员中存在的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等问题。 建立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等。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文化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 制定职业体育、旅游等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实施分类监管,加强联动执法。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文化、体育和旅游网络经营活动的诚信管理,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 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守法诚信自律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行政、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鼓励省内各行业、各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集中组织力量开展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企业、个人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制度。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强化环境管理,建立监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诚信、企业节能诚信档案与评价机制。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与评价机制。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行为诚信档案与评价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档案与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环资项目评审专家的信用考核、评级和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行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联动监管,打击环保违法行为。完善企业低碳、节能、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低碳、节能、环保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标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自然人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全省的自然人信用信息系统。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人事考试应试人员及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驾培教练等人员信用记录,建设包括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倡导和培育网络文明诚信新风,教育和鼓励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准则,履行诚信承诺,帮助网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使网络诚信观念深入人心。 建立网络信用档案和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 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严打失信行为。持续开展互联网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强化技术防范能力,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健康、有序流动。 五、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一)法院公信建设。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规范庭审活动和司法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深化司法民主。创新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建设,努力争创公信法院、公信法庭和公信法官,增进与社会互动交流,形成社会信任法官、信服裁判、信赖司法的良好局面。 (二)检察公信建设。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按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其他政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深化司法规范化和检察信息化建设。强化案件管理,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严重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扎实推进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维护好狱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化狱务、所务、政务和警务公开,推行网上审批、执法、办案和效能监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公开、保公正,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完善落实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加强执业案卷质量评查。建立健全司法考试违纪档案,推进司法考试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关系。 六、信用建设重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 率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现“阳光行政”,大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在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已经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省级有关单位要开通互联网查询服务,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起来后,要通过“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开通互联网查询服务。 (二)信用示范市、县(市、区)建设工程。 扎实推进试点示范。择优推荐省内示范城市申请国家社会信用城市试点,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模式,实现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支持济南、青岛和条件较为成熟的威海市试点先行,率先突破。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西部经济隆起带、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沂蒙革命老区中,分别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社会信用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形成示范,以点带面。最终形成以政府部门带头示范,以城市、县域为先行先试区和引领发展区,带动各市、县共同发展的格局,整体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三)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工程。 稳步开展区域信用合作。在各市基本建立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的基础上,较快推进重点发展区域的信用合作。率先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辖内各市实现信用平台互联互通、信用记录互为查询。依次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等重点区域的信用合作。在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基本实现互连共享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国内重点发展区域的信用合作,优先推动我省公共信用信息与长三角各省市互为查询。 (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按照以用促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息记录,健全信息征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评级机构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健全信息共享与应用机制。以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逐步纳入政务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以及融资需求信息,构建综合性信息平台。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通过平台查询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对守信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加快建设农村征信数据库。将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评级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主体资产权益登记等信息纳入农村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持续推进农村地区信用评定。推动建立包括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的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结合农村社会管理工作,依托农村征信数据库,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指标体系和信用评定制度,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完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推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成员的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 (六)信用人才培养工程。 大力培育信用人才,夯实信用根基。建立信用人才培养机制,实施信用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信用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用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信用理论教育和研究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信用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影视艺人等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七)“信用山东”文化品牌创建工程。 加强诚信典型宣传。注重正面引导,结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道德模范”评选和“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质量信用示范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厚道鲁商”倡树行动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七、建立保障支撑体系 (一)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普及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与公民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结合。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在各教育阶段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建立信用教育体系,把诚信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的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多形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2.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范。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诚信文化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培养高度的诚信文化自觉,深入探讨社会转型期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途径,形成诚信文化的理论体系。要充分挖掘齐鲁文化的内涵,以建设信用山东为核心,动员广泛的社会参与,提炼具有时代特色、体现山东精神的诚信内涵。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注重正面引导,挖掘诚信典型事例,加强典型宣传,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强失信典型披露工作,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全面系统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监督网络。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积极推进诚信文化的社会联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资源,适时举办各种文化节、文化论坛等大型文化活动,增强诚信文化的吸引力,扩大传播面,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守合同重信用”“依法诚信纳税”“质量月”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纳入到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于政风、行风评议中,落实到诚信单位、诚信社区、诚信家庭等创建载体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突出诚信主题,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公益活动,推进诚信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依托“企业家活动日”等平台,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等活动,营造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编制《企业信用守则》《个人信用守则》《公务员信用读本》等资料,组建讲师团进行巡回报告,举办学习会、研讨会和知识竞赛等,组织信用文明岗、信用文明商店、信用文明企业等创建活动,培育市场主体的诚信文化。 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开展以信守承诺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制定诚信准则,开展企业诚信培训,提高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建立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开展“厚道鲁商”倡树行动,树立“鲁商”良好信用形象。鼓励企业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署诚信共同宣言等形式建立守信公开承诺制度,从守法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到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逐步扩大守信公开承诺范围。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3.培养信用人才队伍。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 鼓励高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在研究生专业中开设信用研究方向,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交流活动。通过课题组织、出版资助、信用研究中心建设,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课题研究,切实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 开展多层次信用知识培训。开展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信用管理培训班,对公务员等开展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促进信用领军人才竞相涌现、信用专业人才大量汇集。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大力组织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壮大师资队伍,修订培训教材,建设一支初具规模的企业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二)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1.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领域以及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结合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 推进各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的全省互联互通。 2.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率先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级层面率先建立“一网三库一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网是指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加快建成“信用山东”官方网站,使其成为权威的、公共的信用信息查询、发布和宣传阵地,切实解决信用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孤岛问题。三库是指归集、完善和整合省级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分别建立企业、个人、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平台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数据库信息进行聚合,建立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 指导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建设本级信用平台。扎实开展社会信用示范试点工作,选择试点市、县先行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而根据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和基础条件,按照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指导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建设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征集本市、县信用信息,并开放给所辖县(市、区)使用。 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进省、市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负责集中全省信用数据,并授权开放给市级系统使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征集当地产生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未征集的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省级系统。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托现有的信用信息系统对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加快建设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联互通、互相交换”的原则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在全省范围内交换和共享,并参与全国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3.征信系统建设。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征信系统信息安全。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征信机构要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满足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不断扩大信用服务产品在商务、政务等各领域中的应用。征信机构应充分依托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信息持续归集和更新机制,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征信机构的公信力。 4.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配合推进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加强系统的安全使用管理,依法提供信息主体信用报告,妥善处理信息主体的异议,推动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不断提升对外服务水平。 建设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立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补充,实现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以外信息及外部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与其他行业、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省内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外信息的查询需求;实现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中小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向相关机构、政府部门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查询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山东省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山东省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制定出台信用信息征集、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管理办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使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力推进,信用建设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信用法规制度对促进公平竞争、社会正义和公正诚信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推进地方、部门、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出台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创新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出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行为分类和联动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贯彻国家征信和信用信息管理等标准,建立健全包括信用通用标准、信用信息技术标准、信用服务标准、信用管理标准和信用产品标准在内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信用通用标准。围绕社会信用体系所涉及的信用主体档案标识、信用标识代码、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共性内容,制定通用标准。 完善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制定出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数据规范、技术规范、信用信息分类分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行业和部门的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 制定信用服务标准。重点围绕信用服务行为、信用服务交易、信用服务评价、信用服务争议处理、信用服务合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服务等制定标准,加大标准实施与监督,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 制定信用管理标准。围绕信用服务业管理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包括信用服务业资质标准、信用服务设施标准、消费者保护标准、信用风险管理标准、信用评级标准、信用信息审查查询标准等。 制定信用产品标准。主要围绕信用调查报告、信用评级评价报告和其他衍生产品的格式、内容、分类等制定相关标准。 3.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道德模范”“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质量信用示范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运用新闻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金融、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和领域,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罚。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以信贷、纳税、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司法性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健全信用奖惩和监督制度。制定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省直各单位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4.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5.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培育信用服务产业。 建立有利于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环境。依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地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消除信息壁垒,为征信机构等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大力推进网络媒体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规范与信用相关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渠道,确保报道、评价等的客观、公正。培育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调动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认可或备案的征信机构提报信息的积极性。根据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业务需求及其信息系统建设条件,采取适当方式开通省域征信服务平台查询通道,降低信用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成本,丰富信用信息产品内容,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快培育本省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展产品创新,促进征信产品专门化、多样化,推进信用评级服务专家化,建设依法经营、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逐步拓展省外业务区域,为货币和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促进我省信用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的较快提升。 加大对信用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政府要发挥好资源协调配置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要针对信用服务机构制定落实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和创新示范领域率先使用社会信用服务产品。要积极搭建与国内外信用服务同业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建立业务合作和信息联动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2.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在国家信用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快制定符合市场化要求的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方法措施,逐步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使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依法规范开展,为我省信用服务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依法加强征信业务监管,有序推进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管理。依法加强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任职信息管理,实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素养,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投诉事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用服务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公信力。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建立山东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水平。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协同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充实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量,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建立全省性行业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加大政策扶持。 制定和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对“信用山东”建设的资金投入。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各级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加强信用理论研究。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发展、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方法、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探索发布区域信用指数,综合反映地区信用发展状况;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强化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智力支撑。 3.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信用山东”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信用山东”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省级规划下发后,制定各专项规划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内容、落实责任,切实推进规划实施;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修订完善规划和实施方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牵头部门要细化、量化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并分解到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履行本部门职责相结合,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履行职责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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