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国税发[2007]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4
摘要:各区局要按照总局、省局文件要求分别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开展典型户调查,如对市局电脑定额软件中所确定的行业基准定额、系数等相关数据的设置有修改意见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国税发[2007]1号                2007-1-4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要按照总局、省局文件要求分别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开展典型户调查,如对市局电脑定额软件中所确定的行业基准定额、系数等相关数据的设置有修改意见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针对一些区局目前CTAIS系统中有个别“双定户”没有设定定额执行期的截止期限,为此,根据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省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及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614号)的要求,各地务必对“双定户”的定额执行期的截止期限进行设定。对需要将定额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的,请于2007年1月15日前以CTAIS运维单形式将批处理名单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报省局作批量设置。

  三、对因季节性较强等原因造成经营额幅度变化明显的行业,各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纳税人的经营类别设定季度或半年的定额执行期。

  四、“双定户”通过银行储税扣缴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的,按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不办理每月的申报手续,但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市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税局纳税申报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67号)中与上述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总局、省局的文件执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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