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30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25
摘要: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厦门市除外),由省局按月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统计,截止期为税务机关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的当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02号         2004-11-25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局及省和设区市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对实施欠税公告的范围和口径,应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四、五、九条的规定执行。各地在公告或上报欠税情况之前,应就欠税公告内容涉及的相关指标、数据逐一核对、核实,确保公告或上报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办法》第五条中“欠税余额”的口径为:纳税人累计的欠税余额;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口径为:公告当年纳税人新发生的欠税余额;

  三、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厦门市除外),由省局按月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统计,截止期为税务机关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的当月。各设区市局应于月后20日内,将上月应公告的内容,从“公文处理系统”向省局上报正式公文及附表(具体表式见附件)。

  四、各县(市、区)局及省和设区市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应将《办法》内容在办税服务中心(厅)进行公布,广泛开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具体规定。

  附件:

  1、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企业或单位类)(略)

  2、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个体工商户类)(略)

  3、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个人类)(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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