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02号 2004-11-25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局及省和设区市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对实施欠税公告的范围和口径,应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四、五、九条的规定执行。各地在公告或上报欠税情况之前,应就欠税公告内容涉及的相关指标、数据逐一核对、核实,确保公告或上报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办法》第五条中“欠税余额”的口径为:纳税人累计的欠税余额;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口径为:公告当年纳税人新发生的欠税余额; 三、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厦门市除外),由省局按月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统计,截止期为税务机关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的当月。各设区市局应于月后20日内,将上月应公告的内容,从“公文处理系统”向省局上报正式公文及附表(具体表式见附件)。 四、各县(市、区)局及省和设区市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应将《办法》内容在办税服务中心(厅)进行公布,广泛开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具体规定。 附件: 1、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企业或单位类)(略) 2、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个体工商户类)(略) 3、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个人类)(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