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山东省房产税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130号 1999-5-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鲁地税三字[1997]10号《关于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各地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为保证税法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现明确,根据鲁税外[1990]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政策,可按照鲁地税三字[1997]10号规定执行。按规定报省局审批的项目,要在逐级严格审核把关基础上报送省局审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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