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二[2000]155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9
摘要: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二[2000]155号        2000-6-19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在100万(含100万)以下的,企业报送主管分局初审后上报,由市地税局下达审核确认书;超过100万的,由主管分局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由省局下达审核确认书。

  2、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审核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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