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二[2000]155号 2000-6-19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在100万(含100万)以下的,企业报送主管分局初审后上报,由市地税局下达审核确认书;超过100万的,由主管分局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由省局下达审核确认书。 2、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审核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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