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二[2000]155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9
摘要: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二[2000]155号        2000-6-19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在100万(含100万)以下的,企业报送主管分局初审后上报,由市地税局下达审核确认书;超过100万的,由主管分局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由省局下达审核确认书。

  2、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审核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