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设备进口和技术转让涉税调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外[2006]111号 2006-5-8 税屋提示——
1.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绍市国税法[2008]39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及时掌握企业设备进口中涉及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安装服务等涉税事项和国内企业引进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预提所得税扣缴情况,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设备进口和技术转让专项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年度 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 二、调查内容 (一)企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次数、金额、合同主要内容、对方出口国家和销售公司名称; (二)企业引进设备合同所注明的安装起止时间和国外来人实际安装设备起止时间; (三)调试安装等劳务费用的实际支付金额; (四)专利技术费、非专利技术费的实际支付金额; (五)企业进口设备已安装但尚未付清设备款的情况; (六)企业已签订进口设备引进合同但设备尚未运抵中国的情况。 三、调查方法和要求 由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市局提供的引进设备企业名单负责调查、收集资料并进行审核。 (一)相关企业填报《国内企业设备进口和技术转让调查表》,并提供引进设备合同、技术合同(中文)等有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对照设备引进、技术引进合同审核确定这些外国公司来华进行的设备安装、提供技术服务等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其中涉及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转让的,还需审核是否扣缴预提所得税; (三)在调查中如发现除市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外,其它企业也存在设备进口等情况的,须一并予以调查审核。 各地要按照上述调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好调查与审核工作,分户次签署审核意见。对本次调查情况须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具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管理措施。 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调查报告和有关企业填报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附件: 1.国内企业设备进口和技术转让调查表(略) 2.进口设备调查汇总表(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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