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支持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医保发〔2022〕44号 2022-09-05 各市(地)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管理局有限公司: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元保障需求,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银保监会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支持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研发推广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紧密衔接的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惠民保),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持续经营和风险可控原则承办,积极发挥医保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职工和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惠民保,扩大参保覆盖面。 (二)坚持互补衔接,梯次减负。推动惠民保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紧密衔接,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及政策范围外的费用,逐步构建以惠民保为补充的“3+1”医疗保障体系。 (三)坚持惠民利民,持续发展。突出惠民保的惠民性,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产品远期规划,建立健全费用核算、费用控制、赔付率管控机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稳步提升参保人员保障水平,最大限度惠及重病、重费用负担群体。 三、支持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直系亲属购买惠民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政策性参保资助资金,鼓励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购买惠民保提供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农垦、森工、油田、铁路等系统为职工和城乡居民购买惠民保,购买经费按商业健康保险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提供数据支撑。医保部门按照“最小必须”原则,在数据脱敏脱密、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依申请为惠民保承办机构提供产品设计、日常管理、数据精算所需的数据支持。 (三)优化结算方式。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推进惠民保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一单制”结算,解决参保人员“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 (四)合力宣传推广。各级医保、民政、财政、税务、银保监、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并积极协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为惠民保承办机构开展参保动员和政策宣传提供支持,全面提升参保覆盖面。 (五)完善服务体系。惠民保承办机构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建设便捷高效的参保缴费和理赔系统,开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依托自有网点做好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切实提升参保便捷性和服务满意度。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医保、民政、财政、税务、银保监、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惠民保对减轻广大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意义,根据各自职能,细化具体措施,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负责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做好政策指导,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发展,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民政部门负责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困难群众惠民保资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政策性参保资助资金保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好惠民保税收优惠政策。银保监部门负责与医保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分别按照工作职责对承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惠民保资助相关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提供持证残疾人数据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残疾人群体参加惠民保资助相关工作。惠民保承办机构负责加强财务精算,做好产品设计、宣传推广、理赔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惠民保宣传推广,引导参保人员树立健康责任意识和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方努力,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作用,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四)强化风险防范。惠民保各参与方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运营、信息风险,杜绝虚假宣传,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惠民保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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