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营业税劳务,已代扣代缴有关税金,但未取得发票,是否可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外购营业税劳务,提供劳务方应当向付款方贵公司开具发票。贵公司只有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未取得发票,不可税前列支。对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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