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货物因故转售补税问题的复函 税征一[1995]69号 1995-01-01 南京海关: 元月23日电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原按政策性减免税规定免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批准转售给国内企事业单位补征关税问题,我署[85]署税字第871号文件已予明确,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补征也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办理,即:按原货物进口报关日所实施的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予以补征(92年以前进口货物如有进口调节税的亦应照章补征)。 请研究执行。 海关总署关税司 1995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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