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9-25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河南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肉类加工的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行业代码C1353)类别执行;速冻食品制造的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速冻食品制造”(行业代码C1432)类别执行;肠衣加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动物小肠生产肠衣、肝素钠粗品等产品;卤制品加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肉、蛋、水产、蔬菜豆类等卤制相关产品;尾毛加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动物毛加工化妆刷、仪器刷、书画笔等产品所需的成品毛。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类别执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得重复计算抵扣。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一)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下表中产品,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结合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经深入调研和测算,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我省肉类加工等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公告》,在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公告》规定了卤制品加工、肠衣加工和尾毛加工行业的扣除方法为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见下表)。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为避免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款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给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可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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