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中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部分在进口时予以征税的通知 监特[1995]39号 1995-02-09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保税料件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入库,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关应严格执行《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应在其进口时根据合同规定的内销比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为包装出口产品而免税进口的包装用物料、生产包装物料的原材料,在产品转为内销时,应按内销比例补征税款;进口时已有内销比例的,亦应在进口时按比例征收进口环节各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擅自将进口料、件内销或在进口申报时故意隐瞒内销情况的,各关应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关总署 1995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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