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风险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5
摘要: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风险提示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税收抵免项目的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由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个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企业应准确掌握所控股份,正确计算抵免额和抵免限额。

  五、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确认可享受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在2008年经批准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如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申报减免的所得税额。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按20%税率缴纳税款的也应进行调整。

  技术转让可享减免税优惠。对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的优惠政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可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照相关优惠目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在购进相应专用设备投资和从事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时,应对照相关的优惠目录,看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确定所得额计算相应的所得税额。

  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政策并实行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在2008年按18%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适用24%或33%税率并实行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在2008年度一律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原已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没有到期的企业;
二是上述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三是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有关减免税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可在2008年继续享受全额减免;
四是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及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重新明确了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及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执行,并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事宜。

  注意优惠政策的相关限制性政策。除上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还应注意在执行优惠政策时的一些相关限制性政策: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只能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批准减征或者免征;
二是取消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特区特定企业减税或者免税政策,但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三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六、注意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一方面要按照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准确填报各项数据;另一方面,由于2008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一些有待完善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条件等内容,可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出台,企业应积极关注,根据新政策调整相关数据。

  七、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要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具体可由税务机关在2009年6月底前对2008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预缴税款,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再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20%,也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申报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实际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不论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都要及时申请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核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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