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疑点、联合公安,揭开偷税案中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6-08
摘要:按:随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益严格,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加不择手段。本案在发现了被查单位收取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检查人员随即对其是否属 善意...

陈XX到案后,案件有了较大突破,畅XX的抓捕就成为了关系此案成败的工作重点。由于畅XX有多处住所,经办案人员多次落实最终确定了其行踪,2004年7月30号早晨畅XX到案。经讯问,畅XX交待:2002年张某让畅负责经营的RTQ公司代加工胶管,因RTQ所得税按收入的定额缴纳,由于加工量较大,全部由RTQ公司开具发票要交很多税;而其注册的SJL公司采购货物较多时,有较多进项税额,便于2002年通过SJL公司为RTQ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20份,金额合计807,907.31元,税额137,344.26元。RTQ公司取得QQ实业公司转账支票后扣除生产费用和好处费后给张某。

为保全证据,2004年7月30日上午,检查人员到RTQ公司生产地址XX区XX村调回了D市SJL公司的凭证、发票存根、账簿等会计资料。经检查发现,开给QQ实业公司的20份发票只有5份申报纳税,而其余15份发票涉及增值税额96,167.90元未申报纳税。另开具给D市GTY公司的15份增值税发票涉及税额99,054.09元也未申报纳税。经审核,未入账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与存根联金额、税额一致。2004年7月31日畅XX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案件处理及执行
经上述调查证实:QQ实业公司与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销售方D市HC工贸和SJL贸易公司并未发生过业务往来,而增值税发票所指货物均由张某提供,货款全部付给张某,在与QQ实业公司的业务中张某既供货、供票、组织生产又直接到该企业收取货款,张某作为实际交易的售货方事实成立。

虽然QQ实业公司称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但检查人员通过取证,证实在企业货物交易中存在第三方。根据国税发[2000]182号第二款第一项即“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之规定,对该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偷税处理。

D市QQ实业公司取得张某虚开的35份伪造D市HC工贸有限公司手工版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1,104,594.17元,税额187,781.02元;取得畅XX虚开的SJL公司手工工版增值税发票20份,涉及金额807,907.31元,税额137,344.26元。依据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应进项转出增值税325,125.28元。其取得伪造的北京冠盛华商贸公司、北京松岩红枫商贸公司、北京亨利宏达商贸公司、北京吉宏昌顺商贸公司、北京联华吉利商贸公司五家单位7份手工版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447,205.76元,税额76,024.98元;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进项转出增值税76,024.98元。

鉴于该企业尚有增值税留抵,因此上述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调减其留抵税额120,713.46元后,应补交增值税 280436.80元,并加征滞纳金98,294.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0,000(280,000+10,000)元。

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668,730.86元已于2005年1月25日入库完毕。其它涉及张某及SJL、RTQ等公司的涉税问题另案处理。

四、案件分析
通过该案件可以发现,只要有利可图,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停止,在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55份增值税发票中,假票虚开35份,而且与以往检查所遇到情况不同是:这35份假票并不是来自河北、北京等地假票重灾区,而是D市本市的假票,这种新情况也反映了虚开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案件的前期检查中,检查人员关注的重点是:票、货、款的情况。在检查中正是把假票作为本案的突破点,并结合付款情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查办这起虚开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在检查中,办案人员并没有因增值税发票鉴定为假票,而简单的以QQ实业公司善意接受假票结案,而是积极和公安部门联系,寻求与公安联合办案,这为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和证据保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当案件进入到实施抓捕阶段时,检查人员关注的重点是:人、财、物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能否到案,关系虚开发票案件的成败。在办案中检查人员始终坚持快速行动,由于张某是此案的关键人物,对张某的抓捕是当天决定并当天到案。同时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在对张某刑事拘留当日,就冻结了QQ实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从公安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抓捕到陈XX、畅XX受到刑事拘留,也只用时18天。

检查人员将保密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纪律,为排除干扰,在与公安联合办案中注意了对讯问地点的保密。在此案的检查工作中,税务检查人员还注意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案情信息的及时交流,作到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由于这些措施到位,为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抓捕和案件的顺利侦破提供了重要保证。

评:从该案查处情况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牵扯受票方、供票方和开票方等多个环节,上述环节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若明若暗,因此对于税务稽查人员来说要成功查处类似案件,一是要具有精湛的工作技能与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善于发现疑点问题并能深究到底;二是要正确分析案情,找准案件的突破口;三是要根据案情进展,充分借助公安的力量和办案手段,迅速取得相关人证、物证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