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到案后,案件有了较大突破,畅XX的抓捕就成为了关系此案成败的工作重点。由于畅XX有多处住所,经办案人员多次落实最终确定了其行踪,2004年7月30号早晨畅XX到案。经讯问,畅XX交待:2002年张某让畅负责经营的RTQ公司代加工胶管,因RTQ所得税按收入的定额缴纳,由于加工量较大,全部由RTQ公司开具发票要交很多税;而其注册的SJL公司采购货物较多时,有较多进项税额,便于2002年通过SJL公司为RTQ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20份,金额合计807,907.31元,税额137,344.26元。RTQ公司取得QQ实业公司转账支票后扣除生产费用和好处费后给张某。 为保全证据,2004年7月30日上午,检查人员到RTQ公司生产地址XX区XX村调回了D市SJL公司的凭证、发票存根、账簿等会计资料。经检查发现,开给QQ实业公司的20份发票只有5份申报纳税,而其余15份发票涉及增值税额96,167.90元未申报纳税。另开具给D市GTY公司的15份增值税发票涉及税额99,054.09元也未申报纳税。经审核,未入账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与存根联金额、税额一致。2004年7月31日畅XX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案件处理及执行 虽然QQ实业公司称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但检查人员通过取证,证实在企业货物交易中存在第三方。根据国税发[2000]182号第二款第一项即“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之规定,对该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偷税处理。 D市QQ实业公司取得张某虚开的35份伪造D市HC工贸有限公司手工版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1,104,594.17元,税额187,781.02元;取得畅XX虚开的SJL公司手工工版增值税发票20份,涉及金额807,907.31元,税额137,344.26元。依据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应进项转出增值税325,125.28元。其取得伪造的北京冠盛华商贸公司、北京松岩红枫商贸公司、北京亨利宏达商贸公司、北京吉宏昌顺商贸公司、北京联华吉利商贸公司五家单位7份手工版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447,205.76元,税额76,024.98元;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进项转出增值税76,024.98元。 鉴于该企业尚有增值税留抵,因此上述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调减其留抵税额120,713.46元后,应补交增值税 280436.80元,并加征滞纳金98,294.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0,000(280,000+10,000)元。 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668,730.86元已于2005年1月25日入库完毕。其它涉及张某及SJL、RTQ等公司的涉税问题另案处理。 四、案件分析 在案件的前期检查中,检查人员关注的重点是:票、货、款的情况。在检查中正是把假票作为本案的突破点,并结合付款情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查办这起虚开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在检查中,办案人员并没有因增值税发票鉴定为假票,而简单的以QQ实业公司善意接受假票结案,而是积极和公安部门联系,寻求与公安联合办案,这为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和证据保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当案件进入到实施抓捕阶段时,检查人员关注的重点是:人、财、物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能否到案,关系虚开发票案件的成败。在办案中检查人员始终坚持快速行动,由于张某是此案的关键人物,对张某的抓捕是当天决定并当天到案。同时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在对张某刑事拘留当日,就冻结了QQ实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从公安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抓捕到陈XX、畅XX受到刑事拘留,也只用时18天。 检查人员将保密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纪律,为排除干扰,在与公安联合办案中注意了对讯问地点的保密。在此案的检查工作中,税务检查人员还注意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案情信息的及时交流,作到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由于这些措施到位,为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抓捕和案件的顺利侦破提供了重要保证。 评:从该案查处情况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牵扯受票方、供票方和开票方等多个环节,上述环节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若明若暗,因此对于税务稽查人员来说要成功查处类似案件,一是要具有精湛的工作技能与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善于发现疑点问题并能深究到底;二是要正确分析案情,找准案件的突破口;三是要根据案情进展,充分借助公安的力量和办案手段,迅速取得相关人证、物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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