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7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9-11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法规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704号      2000-09-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法规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11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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