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8]45号 2008-06-27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今年年初的冰冻灾害给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损失,为帮助企业和个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灾后重建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内资企业和个人,2007年度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适用原标准,不再进行结算补缴,2008年起再按新办法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进行补征,已征部分抵缴2008年度应纳税额。 二、将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2008年7月1日起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此规定不适用个人房屋出租,个人房屋出租的营业税起征点另行下文明确);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电网灾后重建工程中所使用的电导线、电缆、铁塔、电杆、瓷瓶等,如投资控制在原工程规模之内,允许对其价款视同设备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于以扣除。 三、对我省煤炭、有色金属开采和生产单位免征2008年第一季度的资源税。 四、对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免征2008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 五、对抗冰救灾中烈士家属的慰问金视同“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力系统发放给参与抗冰救灾、恢复重建的外省电力部门员工、解放军、武警部队战士、临时工等人员的慰问费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2008年1-4月期间,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参与抗冰救灾、恢复重建的员工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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