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604号 2000-11-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飞机维修劳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核算要求、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比照深国税发[2000]577号通知中有关集成电路退税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2000-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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