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粤国税发[2004]2号 2004-01-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一、二、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二、中“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修改为“由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决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及省局下发的《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8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二、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传送方式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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