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3]299号 2004-01-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根据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2003年取消了下属县(市、区)加油站财务核算机构,改由设区市分公司集中财务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满足加强增值税管征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规定,同意石油公司所属县(市、区)加油站增值税从2004年1月1日起由所管辖石油公司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汇总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省财政局将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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