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4]14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07
摘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地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的市、地、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政策调整的情况,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纳税人申报、缴税等工作的宣传、辅导。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144号                        2004-07-0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4]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地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的市、地、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政策调整的情况,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纳税人申报、缴税等工作的宣传、辅导。省局将对《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经发现有继续执行“双倍抵扣” 政策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搞好信息反馈,对《通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