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144号 2004-07-0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4]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地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的市、地、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政策调整的情况,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纳税人申报、缴税等工作的宣传、辅导。省局将对《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经发现有继续执行“双倍抵扣” 政策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搞好信息反馈,对《通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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