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2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8
摘要:对经法院终审裁定破产的企业,从破产之日起6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有库存产品、原材料仍需继续销售的,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202号     2006-04-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下发后,各市国家税务局普遍反映,对破产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能否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没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企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法院终审裁定破产的企业,从破产之日起6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有库存产品、原材料仍需继续销售的,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从事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企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半年(含半年)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通知企业法人进行约谈,如确认企业在今后半年内仍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企业已经开始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已经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达到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通知企业法人进行约谈,如确认企业在今后半年内不再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移送稽查检查完毕后,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企业再重新恢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