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6]6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26
摘要: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增加国标中的行业小类。《税务登记表》中“国标行业”一栏由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国标代码组成,共六位,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项目的行业小类代码进行填写。编码时,门类的“A、B、C……”改由“01、02、03……”表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60号        2006-05-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南平、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为节约成本、方便纳税人,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对国、地税共管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精神办理,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受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受理。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国、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时,受理方税务机关印章在前。受理方税务机关应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以利双方及时将该户纳税人纳入管理。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需要增加附报资料的应报省局批准。

  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增加国标中的行业小类。《税务登记表》中“国标行业”一栏由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国标代码组成,共六位,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项目的行业小类代码进行填写。编码时,门类的“A、B、C……”改由“01、02、03……”表示。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比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办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发证税务机关要在当天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信息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双方各自办理注销手续。

  三、国、地税《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及《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由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统一制定,按照规定由纳税人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式样附后。

  四、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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