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6]243号 2006-10-31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一批大项目的开工和投产,申请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多,税务机关审批工作量相应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严格界定享受政策的投资项目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以来,总局多次下发文件对享受政策的投资项目范围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文件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必须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范围,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项目范围,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各市、县局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批准。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严格执行依权限审批规定。关于我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要求,已在琼国税发[2004]251号文件中明确,即:海口、三亚和洋浦的企业,分别由海口市局、三亚市局和洋浦开发区局审批,批准意见报省局备案;其他市、县的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书面上报省局审批。对上述审批权限规定,各市、县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越权审批,也不得审批后不报省局备案。 三、严格执行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各地要严格对企业外商投资者的注册资本到位及所占投资各方的比例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凡外商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25%比例要求的,不得批准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严格执行享受抵免申请时限。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和优化投资环境,省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6]101号)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购买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可在设备购置年度终了后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限,对逾期提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加强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审核。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审核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市、县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购买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项下的国产设备,属于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国产设备,属于非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设备、非生产经营性设备、非货币购买的设备、购买的旧设备以及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等不得抵免的设备要认真审查,切实把好审查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