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08
摘要: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持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3号        2021-01-0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持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定义。本指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三)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是年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主体。政府办公室(厅)可以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目录编制工作联络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民生实事项目以及重要规划纳入目录的衔接工作。

  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政府提请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提交,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四)编制原则。编制目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3.按照目录编制程序,通过落实公开征集、部门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提高透明度,体现目录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4.按照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

  二、事项范围

  (一)事项类型。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5.其他重大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1.《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2.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3.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目录议题的来源。

  决策机关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目录。

  (四)政府和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关系。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和影响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由政府决策,不纳入部门目录;政府所属部门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本级政府授权决策,不纳入政府目录。

  三、编制程序

  (一)事项征集。政府办公室(厅)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1.决策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2.政府所属部门或下一级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4.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

  (二)立项论证。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政府办公室(厅)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三)审核报批。政府办公室(厅)拟订本级政府目录初稿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阅。

  (四)人大衔接。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政府办公室(厅)编制的目录草案,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

  (五)集体审议。目录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六)党委同意。目录应当经同级党委同意。

  (七)社会公布。决策机关编制的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公布的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

  (八)备案。决策机关编制的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报送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管理机制

  (一)分类管理机制。决策机关在编制目录时,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特点确定程序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在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载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决策事项,还应当按照向人大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纳入目录的,依照其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三)目录外事项管理。未列入事项目录但符合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目录,适用《条例》有关程序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五)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相结合。决策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1.事项标准与目录的关系。决策机关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不编制目录的特殊情形。专业特征明显、适合采用事项标准形式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机关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可以不再编制目录。

  3.事项标准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可以反复适用,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适用情况适时修订。

  4.事项标准行业指导。省级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加强行业系统内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

  五、其他事项

  (一)参照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被赋予经济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参照本指引规定编制本机关目录。

  (二)其他规定。各地可以结合本指引和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规定。

  (三)施行日期。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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