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物流劳务企业的管理。 1.利用自备运输工具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并代开发票。 (三)开票单位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四)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提及“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只能按原税率3.3%预征所得税。待总局下发相关补丁后,市局将立即予以升级更新,升级更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县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管,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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