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函[2008]248号 2008-10-2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市局于2007年11月启动了货物运输业的行业纳税评估。通过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纳税评估分析和纳税评估核查等工作,发现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联运业务营业额抵减项目监控不严、税收征管缺乏连续性、违规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日常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货物运输发票作为货物运输单位(个人)记录经营活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不仅有普通发票的功能,还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特殊功能。货物运输发票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偷逃税款和贪污腐败的工具,从而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严禁违规操作、争抢税源。 二、加强货物运输业的基础管理 (一)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二)健全运输工具档案管理。要全面掌握所辖运输企业拥有运输工具及吨位情况,做到逐户建档,及时补录更新。定期与有关管理部门车(船)籍登记情况进行比对。建立运输工具档案的资料应包括: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行驶证、购车(船)发票。建档时应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由审核人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同时要与从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车辆资料进行比对,保证建档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应有相应的经营合同或协议。 三、强化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 1.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附件1)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附件2)的规定对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认定和年审。在认定或年审时,货物运输企业可提供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审查报告》说明其财务核算情况;未提供《财务状况审查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实地调查了解并制作《调查工作底稿》说明其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状况审查报告》和《调查工作底稿》应详细载明帐簿设置是否齐全,能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等情况。凡《财务状况审查报告》和《调查工作底稿》反映出货物运输企业财务核算不准确的,管理部门应向稽查部门提出建议稽查。 2.要严格对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把关,加强对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辅导。辅导期一般为三个月,辅导期满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新办货物运输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辅导和审查。货物运输企业提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时,其实际经营或办理工商登记期限不足一年的,视为新办货物运输企业。 3.年审工作开展的时间。货物运输自开票资格的年审工作应按照总局规定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一并开展,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底。 (二)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加强日常跟踪监督管理。对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强化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核算的日常审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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