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8]255号 2008-12-2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征收增值税,相关具体政策执行要求待与我省财政厅协商后下文明确,现就该政策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国税局应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中注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取消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票种的“开票限额”和“月购票限量”信息,并通知企业持税控IC卡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变更发行/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做变更发行。 四、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收缴废旧物资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及时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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