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8]27号 2008-2-25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春节前,我省连续普降大雪,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灾后重建进程,经研究,现就地方税收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因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并实行随报随批。 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遭受雪灾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因遭受雪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半征收其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雪灾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个人因遭受雪灾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受雪灾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2007年因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而新增加的税款的减免,由各市、县地税局自行审批。 八、对纳税人遭受雪灾影响,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九、纳税人因雪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纳税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一般一次延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纳税人因雪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从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奋力崛起的高度,认真抓好以上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要强化纳税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简化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全面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及时公告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培训,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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