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5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国税发[2009]52号     2009-03-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备案受理时间、管理程序与业务规程不一致的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市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税收优惠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三、下列优惠项目属于报批类优惠,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四、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下列优惠项目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

  七、纳税人在执行报批类或备案类优惠之前,必须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调整其税收优惠。

  十、纳税人经审批或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优惠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优惠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审批或备案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针对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材料不详、存在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十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税收优惠,必须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批或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每个优惠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月底前审核完毕。

  对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将审批、备案事项的审核工作与税款清算工作一并进行。

  十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将税收优惠管理情况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具体要求和录入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十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监管工作,主要采取日常跟踪管理和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二)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提请税务机关备案或停止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执行到期后是否及时恢复纳税。

  (五)享受税收优惠期间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十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国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每年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执行情况以及审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责任。

  十七、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书面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九、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当前正值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所得税税收优惠集中兑现的高峰,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

  二十、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要求报送上年度税收优惠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前已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07号)规定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已审批完毕的,如与本规定中政策依据一致,可不作调整。其他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项目管理规定如下:

  一、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证报告;

  (三)备案期限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四)管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资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税源管理岗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税源管理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者企业备案的税前扣除金额错误的,由本岗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送达纳税人一份执行;

  2.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申办的材料有疑异的,可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

  3.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本岗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

  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等资料存档并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二、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一)政策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残疾人员花名册;

  4.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

  7.通过金融机构实际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凭证;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所需要报送的资料,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三)备案期限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四)管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资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税源管理岗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税源管理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者企业备案的税前扣除金额错误的,由本岗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送达纳税人一份执行;

  2.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申办的材料有疑异的,可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

  3.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本岗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

  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等资料存档并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三、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一)政策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应注明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的种类等;

  (三)备案期限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四)管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资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税源管理岗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税源管理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者企业备案的税前扣除金额错误的,由本岗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送达纳税人一份执行;

  2.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申办的材料有疑异的,可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

  3.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本岗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

  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等资料存档并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四、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一)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非营利组织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4.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七项条件情况进行说明);

  (三)备案期限

  次年4月底前

  (四)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备案审核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在5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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