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1]1726号 2011-08-12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税 屋附件: 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关于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是在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新要求,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形成全国主体功能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消费模式为根本手段,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大力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倡导绿色消费,不断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化,培育以生态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完善的保护自然生态安全的规章制度,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试点市、县林草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90%,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65%,万元GDP能耗低于本省区平均水平,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高于0.55,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本省区平均水平。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基本形成,生态文明观念牢固树立。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优先在西部限制开发区域中人口资源环境条件较好,产业结构比较合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消费模式具备一定基础的市、县实施。区分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制定具体的试点市、县选择指标体系和目标要求,探索不同区域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试点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试点市、县总数控制在50个左右,取得试点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努力提高林草植被盖度,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加强水源保护,确保饮水水质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和垃圾处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大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从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低耗能、低排放、高效益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等地方特色明显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逐步培育成当地的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大幅度提高服务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推广清洁环保生产方式,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推动形成多种形式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逐步提高循环经济在地区经济中的比重。 (三)努力优化消费模式。加大生态文明的宣传力度,使绿色环保消费的意识深入人心,抵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行为。鼓励试点市、县出台促进绿色环保消费的激励政策,加大非环保产品的消费成本,引导消费者选择经济适用的绿色环保产品。强化节水节电措施,积极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五、配套政策 (一)现有政策向试点市、县倾斜。各省(区、市)在分解国家生态建设工程投资时适当向试点市、县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任务。试点市、县内符合条件的生态公益林,根据公益林区划界定有关规定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试点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加大集镇供水、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灌区节水改造等基本建设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补助资金向试点市、县适当倾斜。 (二)健全生态文明试点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建立健全生态文明试点激励约束机制,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加大对试点市、县的奖惩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优先在试点市、县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试点市、县的评价体系。为科学评估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的工作成效,选取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主要指标,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统计部门没有公布数据的指标,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计算。 (二)申报审批。采取市、县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部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办法确定试点市、县。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试点市、县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县编制5年期试点实施规划,提出试点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1月底前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实施规划进行审核批复。具体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三)考核评价。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市、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试点市、县,不能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市、县资格。试点期满后, 经考核合格的试点市、县,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并享受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1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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