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行[2011]64号 2011-08-22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行[2014]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级各有关单位: 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动车和高铁的陆续开通,现行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现将部分条款修订补充如下: 一、第五条第一款表中增加动车和高铁项目,报销标准为:一类人员即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二类人员即正副厅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一等座报销;三类人员即其余人员按二等座报销。普通列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第六条补充第四款: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动车和高铁。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含随行一人)乘坐动车和高铁,按实报销(含高铁商务座)。 第六条补充第五款:乘坐普通列车(含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三、第九条第一款补充第三段: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当天不返回且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可凭飞机票、火车票及其他有效交通费凭证报销来回2天的伙食补助费和按2天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公杂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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