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信用好、承兑性强、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等一系列优点,是当前企业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也容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粉饰”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的“帮凶”。从玩转“资本魔方”向银行贴现84亿余元的周正毅,到因被举报“虚增销售收入50亿”而陷入财务丑闻的四川长虹,无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关。因此,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当前有关部门值得关注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的财会规定 (二)变现及转让方式 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的方式及分析 (一)主要方式 2、利用虚假背书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开票方,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财务部门编造虚假背书的复印件,凭复印件入帐,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 3、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直接将过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修改入账,虚构企业资金流。 4、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退回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虚构资金流,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然后将原件以“申请未用”的名义退还银行,取消此项承兑汇票业务。这样企业只需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就为虚假业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流向。 (二)原因分析 2、银行承兑汇票变现灵活,掩盖异常的资金流向。目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不法分子为了达到票货款一致,在资金运作上大做文章。他们在汇票上假借背书转让,表面上是汇给开票单位,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实际上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最终又回到付款方下属机构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 3、税务人员对金融知识掌握较少。对于金融部门的结算方式、票据办理流程、违规处理掌握太少,不能在日常监控和税务稽查中运用自如,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4、银企利益驱动催生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少数金融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及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其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相关要素不齐全,不能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企业向银行先支付50%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而后由银行开出供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实际的流通货币,而且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倍的数额。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联手共同推进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繁荣了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地下交易市场。在地下交易市场,承兑汇票直接作为一种商品买卖,不留任何痕迹即能变现,造成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不规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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