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发展形势,日前,经研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 通知提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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