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东省税务局原创案例分析题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第二条第三项“突出运用第三方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进行后续管理。借助与第三方部门建立的常态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涉税信息,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中,重点采集来自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逐步加大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力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项“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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