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12]20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审核权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8
摘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减免审核权限已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审核权限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2]204号      2012-12-28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减免审核权限已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结合我市耕契两税减免情况,现对相关申报审核权限调整如下: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审核权限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减免。

  (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

  二、各基层征收机关的减免审核权限

  (一)除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以外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减免。

  (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

  三、对《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1]200号,以下简称200号文)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第三条第二款 “市局负责对属于市局审核权限的减免申报进行复审及上报备案;对属于省局审核权限的减免申报复审后上报省局。”调整为“市局负责对属于市局审核权限的减免申报进行复审及上报备案。”

  (二)第四条“减免审核权限”废止。

  (三)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段调整为:对审核权限在市局的减免申报,各基层征收机关初审后,在减免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减免相关证明资料的纸质件一并报送市局主管业务部门,转入复审程序。

  (四)第五条第(四)项“需上报省局终审的办理程序”废止。

  (五)第六条“减免税事项的告知”内容调整为:各基层征收机关对属本机关减免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申报初审并加具意见后;对属市局减免权限的减免申报在收到市局复审意见后,应将减免申报表留存一份,其余及时送达纳税人。

  (六)第八条“备案”内容调整为:除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以外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自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用地批准文件报市局备案,在办结减免手续的次月10日内向市局报送《减免耕地占用税统计表》。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契税征收机关自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契税减免申报表》及需报送的减免税证明资料报市局备案,在办结减免手续的次月10日内向市局报送《减免契税统计表》。

  (七)减免耕地占用税统计表和减免契税统计表作相应调整(附件1、2)。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受理但尚未在2012年12月31日办结的耕契两税减免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2

  1. 减免耕地占用税统计表

  2. 减免契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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