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369号 1990-6-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 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办的企业(下称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按规定应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考虑到校办企业有集教学、科研和经营于一身的性质,且其实现利润多数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从一九九0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均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但对发包或租赁给他人经营的校办企业和与外单位(个人)联营的企业,其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关于县以上供销联社是否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省局(89)粤税三字第035号文:“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或按规定由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本身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精神,对县以上供销联社凡符合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其自用的房产、车船,也予以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的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依照《细则》规定,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计征的,因此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产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四、 关于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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