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业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6]59号 2006-5-24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6月21日起全文废止。
附件: 《有奖定额发票兑奖凭证粘贴单》 《代垫定额有奖发票奖金领取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堵塞漏洞,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强化地税发票管理,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定额发票后可当场刮开“刮奖区”进行对奖,并可直接向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商家)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兑现奖金的发票。 第三条 厦门市服务业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的布奖、印制、销售由厦门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及奖金设置 第四条 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为娱乐、饮食、美容美发、足浴桑拿等行业。 第五条 厦门市服务业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的奖金设置分为10元、5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50,000元六种中奖级别。 第六条 按大票中大奖、小票中小奖和发票票面金额越大,中大奖的概率越高的原则进行布奖。面额大于100元(含100元)的发票,才有机会中100元以上的奖项;面额低于100元的发票,中奖的范围仅限定于100元以下。 第三章 兑奖 第七条 兑奖期限:个人、单位中奖的兑奖期限一律为取得发票之日起30日内,商家按规定垫付的奖金,可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期限为开具中奖发票的次月起的三个月内。 第八条 中奖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或验证码区已经被刮开的; (三)票面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规范的; (四)经过涂改的; (五)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 (六)未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的; (七)纳税人已登报申明作废的发票; (八)票面上所盖的业户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发票领购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不符的; (九)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十)已超过兑奖期的; (十一)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九条 兑奖手续 (一)凡中奖金额大于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中奖者,须持发票原件(兑奖联、发票联和验证码区必须完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地税局各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兑奖手续。经工作人员现场验证中奖信息和发票无误后发给奖金。中奖一万元和五万元的获奖者实行先提供以上资料到地税局任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兑奖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再通知领取奖金的做法。 (二)凡中奖金额小于100元(含100元)以下的中奖者,由提供发票的纳税人(商家)当场给予兑奖。中奖者未在消费现场兑奖的,也可在规定的有效兑奖期内,到地税局各办税服务中心兑奖,手续同上款。 (三)纳税人(商家)为中奖者兑付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奖金时,应将有奖定额发票上的兑奖凭证沿骑缝线整齐剪下,妥善留存,兑奖前中奖者已经撕下兑奖联或刮开验证码区的,商家可拒绝为其兑奖。 (四)纳税人(商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凭经办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兑奖联原件,填报《有奖定额发票兑奖凭证粘贴单》和《代垫有奖定额发票奖金领取单》并加盖纳税人印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为兑付的奖金。各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兑奖系统核对兑奖凭证真伪和发票领购人信息,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奖金。同时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软件。 第十条 纳税人(商家)为税务机关代兑付奖金,税务机关按其代垫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除取消其获奖资格、没收所得奖金外,将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个人中奖所得,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兑奖的税务机关实行扣缴,并开具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四章 附 件 第十三条 商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发票面额从高到低的顺序开具。 第十四条 消费者消费时应向商家索取发票。商家拒绝提供发票的,消费者可拒绝向其支付消费金额,并凭相关凭证,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或登录“厦门地税”网站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为杜绝假票,本次刮开式有奖定额发票设有验证密码。消费者可登录“厦门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12366,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及号码,查验取得的发票是何单位领购开具,核对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与电脑提示的相符。发现发票信息不相符的,持票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或登录“厦门地税”网站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对被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认真予以调查,对确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