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此次《公告》明确下放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后续管理措施,就是落实国务院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我国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的政策环境,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公告》的后续管理措施主要有四个特点: ——实现了归口管理。对于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将可以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 ——明确了税务处理。明确对境外中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强化了监督检查。实行基层认定与总局报备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后,30日内抄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同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认定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拓宽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但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有关股息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境外(主要是在香港)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执行几年来,总体情况良好,但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管理方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居民企业认定层报税务总局审批手续繁琐,不方便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总体要求,需要适时调整审批层级,完善管理办法。在这种背景下,税务总局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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