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收到了一封来自L公司的感谢信。原来,该局通过组建专业团队,提供精准辅导,帮助企业成功解决了跨境股权转让涉税处理的难题,入库了一笔5.64亿元的税款。据了解,这是近5年来,深圳市税务部门处理的单笔入库税款金额较大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案例。 跨境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不管是前期确定股权转让类型、计税基础,还是后期缴纳税款时的汇率影响等问题,都对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经验是——团队合作。 案例:团队合作,共解非居民涉税难题 2020年底,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际税收人才团队的周开心,接到了一个纳税人咨询电话。L公司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前段时间,L公司将其持有的居民企业Z公司股权,转让给集团内的另一境外保险公司C公司。受汇率变动影响,L公司无法确定应支付的税款金额。 了解到企业遇到的难题后,周开心立刻同团队其他成员研究这一事项。经过讨论,团队分成两个小组,一组成员负责寻找可以作为参考的案例,另一组成员收集整理股权交易相关资料,梳理交易性质。在明确了各自职责后,两组成员开始分头行动。 在完成了资料收集、交易性质梳理等前期工作后,经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的专业指导,团队认为L公司作为一家寿险公司,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保险行业属于利润后置行业,前期成本较高,账面价值通常与真正的市场价值偏离较大。团队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寿险行业特性,认定L公司应采用寿险行业估值常用的内含价值调整法确定Z公司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此前,L公司曾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采用该方法做了资产评估,并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出具了评估报告,L公司以此为依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计税基础确定了,L公司又遇到了另一个“拦路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中,买方C公司和卖方L公司均不是我国税收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也没有开设银行账户。L公司的税款需要以美元入缴国库,再由国库根据实时汇率换汇。由于涉及税款金额较大,即使实时汇率只有0.01的波动,也会带来几百万元人民币的变化。如何既保障税款如数入库,又能尽量降低汇率波动给L公司的影响,是税务机关和企业遇到的又一难题。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国际税收人才团队的努力,而且需要税收征管部门的帮助。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管理科科长李轶峰告诉记者,他们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后发现,我国已经推出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可以人民币开展或用人民币结算跨境业务。L公司可通过在境外银行购汇,直接在境外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再将人民币汇入境内,从而锁定汇率。于是,团队成员联系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组织了银税企三方座谈会,共同探讨协助L公司税款入库的方案。据了解,该笔税款已于4月初顺利入库。 经验:共同学习,做精国际税收业务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在对外开放方面先行经验较为丰富。为服务好辖区内企业,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组建了一支国际税收人才团队,由该局综合业务科副科长刘宏靖负责牵头工作。 据刘宏靖介绍,国际税收人才团队共有7名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30岁,有学金融专业的、会计专业的,还有学英语专业的。团队以项目制推动具体工作,团队成员可以根据兴趣和工作特长加入不同项目,发挥各自优势。目前,主要项目包括聚焦金融税收主线,攻关国际税收重难点问题;关注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动向,研究世界各金融中心的税制、征管效能、服务措施等;梳理粤港澳三地税制,开展前瞻性税政研究等。通过这样明确的分工合作机制,激发青年税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团队不会陷入“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困境,提高了团队合作质效。 刘宏靖告诉记者,日常工作中,团队成员经常一起讨论业务问题,共同学习跨境税收涉及的政策,对于处理过的各种案例,也会及时地总结经验。金融业企业是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重点服务的企业类型之一,团队成员就总结出这类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律:金融业企业涉及的股权转让,通常需由银保监会备案审批,税务人员应当对相关备案信息保持高度的业务敏感性,同时发挥好工商信息变更、股东变化、外汇支付等信息的“风向标”作用。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兰平表示,组建国际税收人才团队,一方面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国际税收领域实行精细服务,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种团队合作的方式,打开青年税务人员的国际视野,不断提升国际税收管理质效,做精做强国际税收业务。 原标题:计税基础难确定,汇率影响大,境内没有银行账户……团队合作,5.6亿元非居民税款成功入库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5月28日 作者:刘衡哲 郑英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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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兜底条款 只允许财产净值扣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30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前扣除相关问题。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分析认为,该规定实际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中,除了财产净值,其他任何费用都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
专家表示,源泉扣缴,也称就源扣缴或属地原则扣缴,它多出现于跨境技术交易或技术贸易。通俗理解,一笔交易的付钱方就是源泉。例如中国企业向美国企业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那么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之技术引进费。但是,在依中国税法规定的同时也要符合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需要代扣缴纳预提所得税,这就是源泉扣缴。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又规定,《企业所得部法》第十九条所称的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的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专家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税[2008]130号文件对可减除的费用给出了兜底条款,即,只有转让财产所得的中的财产净值允许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也使得前段时间关于源泉扣缴是否能扣除营业税的问题有了答案: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在计算源泉扣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确定收入的“全额”是个关键问题。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价款是指合同约定的价格金额。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支付人方面取得的收入,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或目的,也不论是价内还是价外收入,凡与合同事项相关的收入,均应并入所得进行纳税。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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