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为东北地区的私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居民和商业热力供应,经营情况良好。在准备扩大经营规模时,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决定对原国有热力供应企业的资产和产权(包括债权债务和人员)进行拍卖处置。如果我企业竞拍成功,原国有热力供应企业能否给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因原国有热力供应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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