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4-09-23
摘要: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四...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6.该报告针对数字经济避税问题提出了哪些应对措施?
  该报告详尽地分析了数字经济及其商业模式和主要特征。该报告形成了一些共识:一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对各经济行业存在广泛的渗透性,从税收角度将数字经济与其他经济隔离并划清界线十分困难,因此很难单独对数字经济制定特殊的税收政策;二是虽然数字经济本身不会产生独特的BEPS问题,然而其一些关键特征将会加剧BEPS产生的风险。为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BEPS问题,该报告对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深度分析,为其他行动计划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供了参考。

  就增值税而言,报告认为商家对客户(B2C)的增值税征收问题亟需解决,此项工作拟于2015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将对数字经济的征税活动进行调整,使其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7.该报告分析了哪些新型商业模式?
  该报告分析了多种新型商业模式,以及因数字革命(包括各种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云计算、高频交易、参与性网络平台和在线广告等)导致规模急剧扩张的一些传统商业模式。该报告也审视了这些商业模式中常见的一些税务筹划架构(请参阅《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的附录二)。

  8.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是否需要对国际税收体系做出根本性改变?
  该报告指出,数字经济带来的变化已经给国际税收体系带来了系统性的挑战,即现行国际税收框架不能确保纳税地点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及价值创造地相匹配。报告探讨了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多种备选方案,并强调这些方案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其他解决BEPS问题的工作尚未完成,使得评估系统性挑战的严峻程度和解决方案的可能影响较为困难。评估其他工作的影响将在2015年进行,评估各种解决方案的影响将于2015年项目结束时完成。

  9.该报告是否提出了虚拟常设机构的建议?
  该报告虽然不提倡使用虚拟常设机构标准,但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广泛挑战的备选方案,包括基于市场“显著数字化存在”这一概念的新的联结度(nexus)判定原则。照此提议,从事“完全非实体的数字化经营”的公司,如保持“显著数字化存在”,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在一国构成应税活动。报告指出上述措施还需结合整体行动计划予以改进,尤其是技术细节。数字经济工作组将继续充实完善方案措施,补充更多的细节并根据已认可的框架进行评估。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10.什么是混合错配?
  混合错配是指由于交易所涉国家间在所得性质认定、实体性质认定、交易性质认定、税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税制差异,对同一实体、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或重复免税的问题。这种错配结果的出现,并非是交易所涉各国(地区)的本意。

  第2项行动计划重点关注的是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法律规定对实体或工具的税务处理不同,降低交易各方总体税负的混合错配安排。一般体现为同一笔费用多次扣除(双重扣除),或者同一笔支付在一国(地区)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在另一国(地区)不计收入(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对于混合金融工具而言,最为常见的是其在一国被视为债权,在另一国被视为股权。这种定性上的差异通常导致该金融工具下的支付,在支付方所在国家视为利息税前扣除,但在收款方所在国家视为股息得到免税待遇。

  11.针对混合错配安排,该报告提出了哪些应对措施?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报告分两部分,分别对国内法和税收协定范本提出修订建议,着力于消除跨境交易中混合错配安排导致的税基侵蚀影响。例如消除同一费用多次扣除,或者同一笔支付在一国(地区)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在另一国(地区)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

  一旦被国内法和税收协定采用,这些政策建议将有效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但不影响其他任何税务、商业和管理结果。该报告提出了完善各国国内法的政策建议,需各税收管辖区自行修订国内法。该报告还提出了反错配规则,需各税收管辖区协同行动。下一步工作将以注释的形式制定指引,以便各税收管辖区落实这些建议。各国(地区)具体实施时,需慎重而行。

  12.该报告提出的完善各国国内法的政策建议,是否存在实施困难?
  该报告对各国(地区)完善国内法的政策建议十分清晰和明确的,有利于实施和管理。该报告的注释部分将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具体案例,以便政策建议得到落实。一旦这些政策建议被各国(地区)通过完善国内法的形式予以采纳,将自动应用于纳税人和交易安排,无需税务机关的进一步介入。

  13. 如何协调各税收管辖区和纳税人来共同适用反错配规则?
  该报告提出的反错配规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以避免多个税收管辖区根据其国内法同时对同一混合错配安排做出处理。自动应用与规则排序相得益彰,可保证不同税收管辖区在应用国内法政策时不产生交集,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该报告注释中的案例将会进一步阐明,反错配规则的协调适用和同一反错配规则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一致实施和应用,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比目前更具预测性的结果。

  14. 如果有些税收管辖区尚未引入反错配规则,结果会怎样?
  针对这种情况,该报告提出了次要规则。即当交易另一方税收管辖区没有采纳完善国内法政策建议时,交易一方可以应用次要规则来消除混合错配在本税收管辖区的影响。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适用,使得交易一方税收管辖区不用等待另一方修订国内法就可自行消除混合错配的影响。

  15.这些政策建议是否解决了利用美国勾选规则(即选择申报为美国税收居民)创设的混合错配问题?
  当勾选规则创设了混合体时,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这些政策建议也可消除混合体的错配影响。因此,只要采取勾选规则的一国(地区)采纳了政策建议,就可以消除该筹划所涉所有交易国(地区)的混合错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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