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4-09-23
摘要: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四...

  (四)《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16.BEPS项目如何解决有害税收竞争问题?
  早在15年前,OECD就开始应对有害税收竞争问题。1998年OECD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报告(简称“1998年报告”)为该项工作夯实了基础。为了更有效地应对有害税收实践,BEPS行动计划重新审视了有害税收实践工作,重点关注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关的实质性活动的要求,以及提高透明度的问题(包括对与税收优惠制度相关的裁定进行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来提高透明度)。

  17. 第5项行动计划如何解决透明度这一重要问题?
  税制的运行缺乏透明度加大了东道国采取防御性措施的难度。提高透明度是BEPS行动计划重新审视有害税收实践工作的两大重点事项之一。2014年中期报告描述了各国一致同意的对涉及税收优惠制度的裁定进行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已具备框架规定的情报交换法律基础的国家,将于2014年底前适用该框架。提高透明度的后续工作包括审议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国的实际裁定制度。

  18.BEPS项目是否解决裁定问题?
  BEPS项目解决的是特定纳税人相关的个别性裁定问题,特定纳税人裁定中,裁定结果适用于个别纳税人且该纳税人有权按照裁定结果进行税务处理。如该裁定涉及到税收优惠制度,则一国有义务依照透明度框架的要求就上述裁定进行自发情报交换。特定纳税人裁定可以在交易前(包括事先裁定和预约定价安排)和交易后进行。随着透明度工作的逐步深入,我们将进一步考虑一般性裁定,即适用于某类纳税人,或者针对特定情形或活动进行的裁定。随着透明度工作的开展,一般性裁定将与个别性裁定一起,对照1998年报告所列因素,纳入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国的实际裁定制度审议。

  19.何为“专利盒”规则?
  “专利盒”是一国为支持经济增长和创新而提供的优惠税制。此类优惠税制,如较低的公司税率,旨在鼓励企业在本国境内从事与专利产品开发、制造和利用相关的高价值经营活动。

  20.“专利盒”规则有益还是有害?
  鼓励创新是经济增长战略的一个关键要素,专利等无形资产已成为众多商业模式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之一。如果税收优惠能吸引到真实的经济活动,那么对于支持本国经济增长和创新是有益的;如果税收优惠仅仅鼓励企业将利润从实际价值创造地转移到低税地,那就无益了。

  21.OECD的工作对“专利盒”规则有何影响?
  税收优惠制度是否涉及实质性活动是BEPS项目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最初,该项工作重点审查了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税收优惠,并在中期报告中列出了15项未涉及实质性活动的无形资产税收优惠制度。为了保证在实质性活动发生地对利润征税,我们探索了多种方法。其中主要是关联法,也就是将企业在一国(工作或活动的主要发生地)的支出与可享受优惠的收入关联起来。下一步,各国将就实质性活动的最佳评估方法达成共识,以便按照新阐述的实质性活动因素对上述15项无形资产税收优惠制度进行评价。新阐述的实质性活动因素也将适用于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审议范围内的其他税收优惠制度。提高透明度是重新采取措施应对有害税收实践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随后也需要按照新阐述的透明度因素进行重新考量。

  (五)《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22. 何为“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
  “择协避税”一般是指某纳税人不是税收协定双方的居民纳税人,但通过特定安排享受协定赋予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优惠待遇。

  23. 应对择协避税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第6项行动计划的一部分,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都一致明确表示,拒绝择协避税实践。现有多个反协定滥用规则可以使用,各国同意通过至少采用下述草案中的一种来实现共同的意图:(1)基于利益限制条款所制定的特别反滥用规则;(2)针对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测试)的一般反滥用规则。

  24.各国可以自主打击择协避税吗?
  可以,但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都已同意一个共同的最低标准,即至少需采取:(1)“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相结合;(2)采用“主要目的测试”规则;(3)采用“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并辅之以能够应对导管安排的机制。

  25.为什么该报告提出了多种反滥用规则?一般反滥用规则不够用吗?
  与国内法滥用相似,应对协定滥用最好的方式是将“特别反滥用规则”与“一般反滥用规则或司法原则”相结合,前者可以提供更大的确定性但只能应对已知的滥用策略,后者虽然确定性较小但可以应对尚未被识别或处理过的滥用交易。

  26.该报告中的反滥用规则何时能引入OECD协定范本?
  该报告中的规则仍属于草案形式,将会在下次范本更新时引入。报告指出,对于报告中提及的范本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注释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对于采取最低标准应对择协避税及确定各种投资基金的协定待遇,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同时也有必要考虑税收协定和行动计划其他部分提出的新的国内反滥用规则建议之间的相互影响,特别是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3项行动计划(强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第4项行动计划( 对利用利息支出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和针对转让定价的第8、9、10项行动计划。

  (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27.为什么BEPS项目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时仅考虑独立交易原则?公式分配法等其他方法是否更合适?
  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当两个国家税制大体相似时,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能够有效地将跨国企业的收入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进行划分。但当存在零税率或者低税率的第三国,特别是涉及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时,独立交易原则就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在2015年底前完成转让定价相关工作,OECD正在考虑采用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对BEPS行动计划中的上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其他特别措施的研究正在进行,并将与诸如利息扣除、常设机构定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数字经济以及争端解决等其他BEPS工作协调推进。

  如果采用公式分配法等替代转让定价方法,则需要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形成国际共识(中短期内,这种共识难以达成),并可能产生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更多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问题。因此,在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解决转让定价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将更为有效。

  28.《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涵盖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何影响?
  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的成果,OECD将会修订《转让定价指南》,包括无形资产的定义、如何识别涉及无形资产的交易,以及无形资产的交易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这些成果,连同拟于2015年底前完成的其他行动计划成果,将会确保无形资产交易和使用所产生的利润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并防止通过在避税地配置无形资产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9.新指引是否能解决公司协同效应和地域特殊优势问题?
  是的。新指引要求将公司协同效应产生的利益分配给集团中为此作出贡献的成员,并确保这些利益不会被分配给位于避税地的实体。同时,指引强调:要明确是否存在地域特殊优势,如果存在,利益分配方法应当反映地域特殊优势。

  30.为何该报告部分章节有括号标注?
  目前,关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交易时价值无法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利润分割和其他方法的指引已经形成。但由于这些指引与2015年完成的其他工作,特别是转让定价风险分配和交易重新定性等内容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我们对该指引暂以草案形式发布。这些问题是BEPS转让定价的核心,需要加以整合,得出有效、协调和统一的解决方法。该指引还需考虑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以确保有效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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