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37号 2010-02-0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33号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201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15%(即:25%-<50%×20%>)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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