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国税局稽查局接上级转交的群众实名举报,称句容某防水材料厂有偷逃税款行为。 检查人员按程序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调取了涉税相关资料。 由于该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混乱,被查单位极其不配合,在通过内查外调多种检查手段不能取得足够定案的证据的情况下,国税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通过与公安机关的联合询问调查,确定了被查单位有偷逃税款行为。 检查单位仔细梳理证据材料,鉴于被查单位存在的拒不提供职工签名的原始的工资单等账簿凭证、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难以查账的事实,决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以企业生产人员计件制工资为基础进行税款的核定,经过审理、听证、请示,最终核定企业补交增值税1781627.47元,补交所得税1291282.29元,鉴于该厂的偷税行为已构成偷税罪,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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