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48号 2005-04-0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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