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5-10-26
摘要: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

  
  作为对笔者上述观点最有力支持的依据就是以下规范性文件:
  
  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说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四、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说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分5年缴纳。
  
  当然,还有一项法律和一项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谁投入的资本(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就是该股东个人的。那么理解了什么是资本公积,什么是现代公司制度,将有利于理解这误区。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等归谁所有?是归某个特定股东,还是归公司也即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管以什么方式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均只以享有的股权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资本公积则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同样以所占股权享有资本公积。
  
  假设:甲股东投入现金100万,60万作为股本,另外40万进入资本公积;乙股东以价值50万的固定资产入股,其中股本30万,资本公积20万。现在出现突发状况,该固定资产毁损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乙股东就不占有公司的股权了?也不再享有资本公积了?显然不是,因为毁损的是公司的财产,乙股东的股本(股权)并不因此直接发生影响(灭失)。而是甲乙股东同比例减少股本和资本公积。
  
  进行股改的企业特别需引起重视
  
  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清理,将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正在股改的准股份有限公司很容易与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混淆。
  
  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且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仍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仍然是股本溢价。此点需特别引起重视,个别筹划机构和忽悠专家以所谓“先股改在转增,原资本溢价就变成股票溢价”的筹划方案忽悠拟上市公司,看似很美,筹划费也拿走了,但一旦税务机关认识到这个问题,将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按照前文已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缴税与分期缴税的划分
  
  在实务中,常常有人把“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混淆,误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可以分5年延缓纳税。
  
  在本次国务院的决定以前,除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个人股东外,个人获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能分期缴纳的。即使本次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仍然是有严格规定,也只有获得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过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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