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地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POS机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可以缴税的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地税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POS机或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的布设机构办理税款的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地税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地税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地税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对代征代售人不加征违约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地税机关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商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应予缴库的待缴库税款,应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第二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利息,地税机关年终填制税收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一次性全部缴入国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地税机关应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地税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各地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地税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地税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地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审批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退税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退税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由退库办理部门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八条 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退税审批部门审批后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品目、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退税类型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电子信息与纸质审批信息是否一致。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连同退税申请表、原缴库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审批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原完税凭证、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退库办理部门发现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等问题的,应退回退税审批部门。 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九条 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同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税申请审批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复印件、政策性退库还需提交文件依据(已提交文件依据的再次办理只提供文号)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由各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地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变更资料、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有效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凭《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第三十二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地税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由国库按退付税款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相应币种,通过指定银行退付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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