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五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的使用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的使用修订后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退库办理部门需按月将当月已办理退库的分户税款明细情况反馈给退税审批部门,退税审批部门需对退税审批数与实际退库数进行分户核对,发现问题的,及时查清原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需加强对征管系统操作权限的管理,尤其是退税审批、收入退还书开具的权限管理。在人员发生变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向征管系统权限管理部门提出权限变更申请,系统权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及时修改和维护操作权限。 第三十八条 应退税款单笔超过500万元的,各区县地税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事先向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报告。 第四章 税款调库 第三十九条 地税机关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电子缴税在凭证号栏填写电子税票号)、原缴款证明复印件(电子缴税不需提供)、办理更正(调库)原因说明(差错原因导致的更正需提供)、文件依据(政策原因导致的更正需提供,已提供文件依据的,再次办理只提供文号),如办理汇总更正业务,还需提交文件依据或书面说明及明细更正清单,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提交文件依据或原缴款证明复印件的,税务机关应就具体情况提交加盖办理更正(调库)业务预留印鉴的说明材料,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 税款调库可以采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办理。 第四十条 地税机关税款调库包括应退税款跨预算科目抵扣欠税、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更正等业务。 第四十一条 地税机关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业务,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退税审批部门提供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第四十二条 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地税机关或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地税机关数据正确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地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地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四十三条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地税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连同调整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四十四条 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地税机关应当检查回执联和报查联上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章戳是否齐全,并与留存凭证、电子数据的相关项目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不同,销号和对账可以由地税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第四十五条 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国库返回的纸质缴库、退库、调库凭证相关联次的当日或次日,根据银行收讫章日期、国库收讫章日期、国库退库转讫章日期、国库调库业务章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返回电子缴库、退库、调库凭证信息的当日,根据电子缴库凭证的扣款成功日期、电子缴库凭证的入库日期、电子退库凭证的退还日期、电子调库更正凭证的办理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信息未能及时、准确返回的,应当在与国库确认相关业务办理成功后,手工进行销号。 第四十六条 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各地税机关应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报表数据进行对账,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款金额。市局在每年业务终了后,与同级人行国库对账。 第四十七条 对账不一致时,地税机关数据发生差错而国库数据正确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国库和地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或者国库数据发生差错而地税机关数据正确的,通过税款更正调库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月度、年度对账无误后,地税机关应当在加盖国家金库章的国库预算收入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及时反馈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五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款缴库、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地税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市局每年组织抽查30%的区县局。 第五十一条 地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应当及时对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地税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签订代征代售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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