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财税支持。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纯公益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六)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等,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责任、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特别是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七)建立退出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细化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点领域投融资改革创新,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省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密切跟踪配套措施进展情况,对已经出台的政策,要及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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