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若税务部门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苏科技规〔2019〕274号),若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再由设区市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鉴定,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形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追补已享受的减免税。税务机关或企业对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的 《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再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前述鉴定意见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结论的依据。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其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定意见。 来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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